經續法林2010年7月份舉昧格西開示《廣論》之重點摘要:(依張福成口譯而整理摘錄)
99.6.29-7.13開示範圍:廣論290頁末6行-294頁第1行。此次摘錄不應瞋恨之理。
* 顯示瞋非應理(憤怒產生是不合理的):有3 項
觀察境(事情)、觀察有境(對象)、觀察所依(我自己),了知瞋恨不合道理而把憤怒消滅掉。
1.觀察對方製造傷害是自主或不自主而不應瞋:他的行為讓我產生不悅意的痛苦,這時我就問自己:「對方是在能夠自主的情況下不必傷害我,卻故意來傷害我,所以我就憤怒生氣?或者是他可能是在不由自主的情況下,被其他的因素所指揮而來傷害我,所以我就生氣了?」分析這個想法,發現對方在不由自主的情況下,受到其他的條件所指揮之故而來傷害我。我若是在這種情況下生氣,那麼生氣本身就不合道理。為什麼不合道理?因為他對於傷害我這件事也是不由自主之故。為什麼他也是不由自主呢?首先他內心有往昔串習的煩惱種子,其次對境靠近而存在,再加上非理作意的妄念,這些條件齊備,傷害的想法一定會產生。要嘛就是瞋恨之心經由非理作意的妄念而產生瞋恨,要嘛就是對境的悅意經由非理作意的增添超過其量而引發貪戀之心。在這種因緣和合之下,而產生傷害之心。即使他沒有想過要傷害我,但這些因緣條件和合之故,他這種想法不由自主就產生了。對方在這種不由自主的情況下來傷害我,我對他生氣就不合道理。假設前面這些條件不齊備的話,內心就算要產生傷害的想法也不會產生。
這就是為何行者要依止寂靜的蘭若來禪修的原因,假設沒有對境的話,憤怒不會產生、貪戀之心也不會產生,所以依止寂靜蘭若是從對境方面來想辦法。所以初學者在學習佛法時要依止寂靜的蘭若精舍來禪修,因為初學者的內心不能自主,所以會在條件齊備的情況下,立刻不由自主產生貪心、憤怒之心。當自己依止寂靜蘭若再三禪修,自己的內心逐漸地會得到自主。自己內心得到自主,就表示內心不會被煩惱所控制。此時,在人群中禪修也可以進行,沒有什麼危險,煩惱不會產生。所以一般要專注禪修、學習佛法,為何要出家住於寺院中,寺院就是蘭若、精舍,寂靜之地。
因此若認為對方是在自主的情況下來傷害我,這是不對的,因為他是受到煩惱的控制,是煩惱的僕人,不由自主而來傷害我,當然我就不應瞋恨他。就像是有個中邪的人對於來解救的人不但不高興反而打罵來解救者;而救他的人不會生氣,因為知道這個人中邪了,會可憐這個人,而努力去救這個中邪的人。同理,菩薩見仇敵來傷害,不會生氣而是思惟:「這個人被他內心的三毒煩惱所控制,不由自主才傷害我。」所以菩薩對這個危害者不但不會生氣,反而會修安忍,並且產生悲心,想幫助他趕快離開煩惱。滅除瞋恚的道理很多,但這是最主要的一項,而且容易產生定解,對治瞋恚最為有力。因此在未產生定解之間,要再三思惟,禪修的內容就是去分析對方是在自由作主的情況下來做這些危害的事情嗎?仔細分析不是的,他是受到三毒煩惱的控制而做的,像煩惱的僕人,在煩惱的指使下而做,所以瞋恨不合理。以此方式把瞋恨滅掉而產生安忍。
假設不按照這種方式來思惟,而認為對方是在自由做主的情況下來傷害我,若內心有這種想法,很容易產生憤怒,而且產生的憤怒會愈來愈嚴重,到最後會認為他所做的事全都是在傷害我,這種感覺也會產生。
2.觀察它是偶然出現或自性如此而不應瞋:當某人做出一些事來傷害其他者,只有兩種情況,一種是他的個性就是如此,一種是平時不是如此只是偶而才形成的。從這兩種情況來分析。假設他的個性、習慣本來就是如此,那麼對他的傷害不應瞋,就像火燒到我的手,我不會對火生氣,因為火性是熱的,下次去摸火,手還是一樣痛。若是偶然出現,對他生氣也不合道理,就像是虛空中偶然有煙霧遮住天空,難道我要對天空生氣?煙霧彌漫並不是天空的過失,因為這些雜質偶爾出現,使天空看起來不晴朗,但天空本身是晴朗的。假設這個人的個性不是去危害有情眾生,不是去製造傷害,但是偶爾有這種毛病出現,那麼對他偶爾所造成的傷害生氣,也不合道理。
3.觀察它是直接或間接做損害而不應瞋:例如某人用棍子打我,棍子是直接的傷害,那麼應該對棍子生氣才對。但是我們不是如此,而是對這個人生氣:「因為棍子拿在他手中,是他控制棍子。」雖然棍子是直接危害者,但我是對「間接危害者」的那個人生氣。若如此想也不對,因為這個人也是受到他內心的瞋恨所控制,因為他有瞋恨的動機之故,才會拿棍子打我。如果瞋恨的對象是間接者,那麼應該是對他的動機「瞋恨」產生憤怒才對。
4.觀察製造傷害的原因而不應瞋:當對方製造傷害,令我受到痛苦的果報,這個果報不會是無因生,也不會是由不相隨順之因產生。自己所受到的痛苦一定是由往昔的不善業所招致,所以我對自己業力招感的報應生氣就不合道理,所以於一切情況應破除瞋恚。例如地獄是由業力所形成,由於業力成熟,就會形成處所(地獄),也會形成危害者(獄卒)。因此當受到傷害時,要思惟:「由我宿昔的罪業作為推動的力量,使他不由自主來傷害我,所以實際的傷害者是我而不是他。」
一般世俗之人的習慣是受到痛苦傷害、遇到逆境時,認為都是他這樣做、都是他那樣做,一切的導因都是對方,而不是說是我自己導致的。可是實際的情況是自己上輩子所造做的惡業,這些業的力量成熟推動,形成自己痛苦的果報。但自己口中卻說不是我的錯而是對方的過失,如此講的人表示他完全不相信業力因果,對於佛法的內容也不瞭解。
二、觀察有境,了知瞋非應理:
憤怒生氣是我墮入地獄之因,是引生無量大苦之因。現在危害者製造傷害,形成我的痛苦。但其實這些痛苦都是小的痛苦。我對這些小的痛苦都不能忍受,內心憤怒發脾氣。可是憤怒發脾氣是摧毀掉善根,而且憤怒發脾氣會累積力量強大的罪業,當然異熟果報就會投生在地獄之中。地獄就有無邊猛烈的痛苦。仔細思惟,當然不應生氣。
因此應思惟:「對傷害者所製造的傷害,而引發我的痛苦。這些痛苦其實是微小的痛苦。我不能忍受,這不可以,因為若不能忍住而憤怒發脾氣,憤怒發脾氣是地獄之因,將來我會有猛烈的痛苦。我怎麼這麼愚笨,不知道呢!」對小的痛苦我不能忍受,照道理,對大的痛苦我更不能忍受,因此對於大的痛苦的原因──憤怒,我應該消滅掉。為什麼不做呢?不做就是非常愚笨。這樣想一想,就不應該發脾氣了。